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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高壓氧臨床應用技術規范》(WS/T 422-2013)的要求,“空氣加壓艙的工作人員應由醫師、護士和工程技術人員組成;單臺氧氣加壓艙的工作人員應由醫師、護士和技術員(可兼職)組成,每增加1臺應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”。
為了保障患者的權益,維護醫療安全,高壓氧(治療)科(室)的工作人員應由醫師、護士、工程技術人員組成,其中組成人員必須有醫師。鑒于醫師可能面臨休假、學習、會診、病假等客觀情況,醫院應對相關人員做出相應調整,務必在有醫師的情況下開展高壓氧治療。
有的醫院高壓氧科只有護士,沒有醫生,一旦患者在高壓氧治療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,很難做到及時發現,準確判斷,及時和正確處理。一般來說,護士對患者沒有處置權,只有對醫師ORDER的執行權。在日常工作中,如果護士憑自己的經驗應對特殊情況,無論處置是否得當,均可能面臨法律問題。
無論是空氣加壓艙還是氧氣加壓艙,操作人員不應少于2人;擁有多臺氧氣加壓艙的單位,每增加1臺氧艙,應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。如1臺氧氣加壓艙,工作人員2人;2臺,3人;3臺,4人…以此類推。不允許1人操作2臺及以上氧氣加壓艙的情況發生。
擁有教學、科研,以及設置病房的科室,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調整工作人員類別和數量。